檢方指控,今年2月至3月間,李代沫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三里屯首開幸福廣場某室的暫住地內,先后多次分別容留盧某、郝某、鄭某吸食毒品。后李代沫被查獲歸案。
3月18日,李代沫被刑事拘留,4月16日,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犯罪嫌疑人李代沫依法批準逮捕。
檢方認為,被告人李代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4條的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瑞誠機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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